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生效。在此背景下,对债权人向债务公司追偿债务有何影响?
一、案例故事
A公司与B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B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及违约金。因B公司未按期偿还债务,A公司以B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终本裁定。而后A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B公司的股东陈某为被执行人。陈某认缴出资额500万元,实缴出资额1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34年11月15日。法院最终认定B公司属于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作出了追加陈某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B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A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裁定书。
二、以案释法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往往会出现很多股东认而不缴,公司“一纸空壳”的情况。因此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即“出资加速到期”)成为了债权人坏账追偿的重要手段。
而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公司非破产和解散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更进一步维护了债权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