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23号),完善芜湖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阳光国企,参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芜湖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芜国资办〔2021〕8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信息是指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件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履行社会责任等可能对出资人、公司和职工产生较大影响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强化监督和保密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在发生突发事件和热点事件时,公司应快速反应,妥善应对,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公开准确信息,澄清不实传闻,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第五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纪检监察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
信息公开可采用通报、简报及公文等纸质媒介,也可采用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媒介。重大信息应及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市国资委门户网站等发布。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公开与季度公开相结合的方式推进信息公开,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公开。
临时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
(一)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
(二)年度或半年度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三)公司法人治理及管理架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变动情况;
(四)公司重大改制重组结果,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
(五)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
(六)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七)帮扶帮困等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
除以上公司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或科研的需要,向公司书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公司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公司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事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将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应纳入公司办公经费预算中予以统筹保障,逐级落实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党建、人力资源、财务、法律、业务等信息公开涉及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部要加强对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媒介日常管理,完善信息公开渠道,增强内容和技术保障。
第十四条 各部门对需要公开的信息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部门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研判,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进行最终审查。
第十五条 涉及本暂行办法第八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公司各部门应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涉及本暂行办法第九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由各部门初步判断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属于公开范围的,涉及部门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答复;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由公司法律顾问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公司重大会议、重要活动及业务类信息由各相关部门对外提供,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公开的信息文件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归档。综合管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公开信息的时间及公开方式,以年度为单位,统一编号进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涉及到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提供查询,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定期开展信息公开专业培训和交流,提高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强政策把握能力、信息发布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提高主动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提高员工依法主动对外公开信息意识。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室定期对公司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一旦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的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三条 根据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依法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涉及上市公司的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