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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个人信息被他人冒用引发侵权行为, 如何证明“我不是我”?

发布时间:2022-08-15     次浏览
如果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被他人冒用注册了自媒体账号,而且还被告引发侵权行为,被诉侵权者如何自证清白,证明“我不是我”?下面笔者带大家了解一下,何为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被侵害时如何救济。一、什么是公民个人...

如果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被他人冒用注册了自媒体账号,而且还被告引发侵权行为,被诉侵权者如何自证清白,证明“我不是我”?下面笔者带大家了解一下,何为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被侵害时如何救济。

 

一、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二、以案说法:个人信息被他人冒用引发侵权纠纷,被诉侵权者如何救济?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件疑似因个人身份信息泄露引发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原告小文发现搜狐网上一个“搜狐号”未经授权擅用其50幅摄影作品,而该搜狐号实名认证人为小赵,故据此主张小赵和搜狐公司侵犯其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小赵称涉案的账号系其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后,他人利用其身份信息冒名注册,而他本人并不知情。小赵针对其主张进行了充分举证,并申请法院调取其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法院向搜狐公司调取涉案搜狐号登录IP地址等信息,完成了其举证责任。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小赵提供的涉案账号登录IP地址信息、住院病历等作为证据,可以推翻小赵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人的初步推定,因此驳回原告小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如果个人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权可以采取哪些维权措施?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将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严重时还需承担刑事责任。侵害署名权将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如果发现被侵权,可以通过直接与侵权人沟通协商、向平台举报等方式制止侵权,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四、个人信息保护重在防患于未然

数字时代下,公民也应注意降低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保护好自身的隐私,当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笔者建议在日常生活中就应该防患于未然,保护好个人信息:

1.在互联网社交生活中,审慎操作账号注册及实名认证流程,尤其对手持身份证照片或身份证原件等要件,需进行必要批注、备注仅限使用途径及时效限制;

2.对不经常使用或已失效的平台账号、金融类账户等及时注销;

3.对邮寄快递、外卖标签上显露在外的个人信息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4.提高用户自身留存证据意识及维权意识,当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第一时间积极与互联网社交平台沟通,诉请平台进行“权侵删”处理,必要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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